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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碳中和与生态系统碳汇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管理员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5-09-29  浏览数: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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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碳中和与生态系统碳汇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重点实验室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扩大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使重点实验室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根据《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赣科规字〔2024〕2号)相关规定,设立开放基金,用于资助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作用和效益,加强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碳中和与生态系统碳汇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资助的具体研究内容作明确界定。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类别分为3类,即:“A”类,全额资助项目;“B”类,部分资助项目;“C”类,自筹经费项目。

第五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周期一般为2年(需持续研究或研究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申请),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项。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开放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鼓励35岁以下青年人才申报。

第七条 每位申请人牵头的在研和申请项目数量总数不得超过2项,且需要至少一位本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作为合作者或项目联系人。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指南》,填写《碳中和与生态系统碳汇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具有一定创新性,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申请人应具备项目实施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结题报告及主要研究成果。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由重点实验室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条件和格式审查)。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邀请相关研究领域专家以通讯或会议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书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建议资助课题及资助强度。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将专家评审结果报送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审核备案。通过后,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于1个月内与重点实验室签订任务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或未签订合同书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预订目标、研究内容、实施计划等变更,以及提前或延期结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申请,报送至重点实验室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指派专人对开放基金项目进行管理,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与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出现阶段性目标未如期完成、经费使用不当、拒不报送进展报告等情况的项目,重点实验室有权暂时中止或取消资助。 

第六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项目结题报告并于2个月内报送至重点实验室,同时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成果证明材料。重点实验室将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所需的业绩成果参照当年发布的《指南》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包括通过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论著、专利、软件著作权、数据库、奖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项目推广和应用价值等。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重点实验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拥有。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的第一署名或完成单位须为重点实验室,并标注项目资助号。中文署名的参考格式为“碳中和与生态系统碳汇江西省重点实验室,江西省、中国科学院庐山植物园,九江,332900”;英文署名的参考格式为“Jiangx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Carbon Neutrality and Ecosystem Carbon Sink, Lushan Botanical Garden, Jiangxi Province and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Jiujiang, 332900”。

第七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包干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采用事前资助的形式一次性划拨,由重点实验室在财务帐号上授权划拨给项目负责人(或指定的重点实验室联系人)。项目经费确需外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须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停止资助。对于中止资助的项目,重点实验室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划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使用项目资金购置或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其产权归重点实验室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碳中和与生态系统碳汇江西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